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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的內部和外部糾紛
公司印章使用常見的內部和外部糾紛,首先從案件原由上來看,主要表現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所有權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從沖突的表現形式來看,內部糾紛主要表現在四大塊:
人章分離、人章爭奪、章章沖突以及人章盡棄。
什么意思呢?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章當然指的是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印章到底認誰?從內部和外部進行了區分。蕞高人民法院在新加坡環??萍脊九c大拇指公司案件中確立了內外區分。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是以股東會的決議選任為準,但是對外而言,是以工商登記為準。在這種情形下,就會產生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到底認誰的問題,因為既有股東會決議的選任,又有工商登記。如果兩者出現不一樣的情形時,要運用內外區分的原則來判斷,這是對內部糾紛而言。
那么外部糾紛的話,我們知道公章的合法性在《民法總則》第165條,《合同法》第32條、第35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等,都確立了蓋章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 蓋章和簽名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蓋章它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特別是《合同法》第35條決定了合同的簽訂地,合同的簽訂地同時決定了法院的管轄地。像票據的有效性**要件也離不開蓋章,這是外部糾紛的表現形態。我們知道,公司的意思表示反映,其實它體現在兩個主體方面:一個就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另外就是其他人員的公司代理權,這兩者來實現公司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