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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國發〔1999〕25號
1993年...印發的《...關于..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對于規范和加強..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的印章,直徑6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辦公廳、...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四、...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五、...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六、...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七、...部委管理的..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八、...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各部門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制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制發。
二十、...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制發。
二十一、...的鋼印,直徑4.2厘米,..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十二、..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批準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