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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弟一章??總????則
弟一條??為了加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保障購房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動產手次登記前進行預售,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第四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應當遵循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主管部門所屬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
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應當協調人民銀行在漢分支機構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應當協調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在漢派出機構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在漢派出機構制定招標規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并通過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予以公示。主管部門應當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合作銀行應當建立具體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分支機構名錄庫,并加強監督指導,承擔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次預售許可對應設立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開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開立監管賬戶的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為監管銀行。
第八條??監管額度是監管賬戶中保障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主管部門根據商品房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金額、項目交付使用條件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等因素確定監管額度,并在門戶網站公示。
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必須用于與本項目有關的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設備款、施工進度款、監理費用、不可預見費用等支出。
第九條??本市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推進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數據共享。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實施網絡化管理,推行資金使用申請、審核、撥付全程網上辦理。
第二章??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預售方案前,應當選擇一個監管銀行開立監管賬戶。
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并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和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立監管賬戶后,應當與主管部門委托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簽訂《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違約責任等內容。協議文本由主管部門制定。協議主要內容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并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體現。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三方協議時,應當向監管機構提供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項目交付標準、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施工范圍說明等資料。上述資料發生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提供變更后的資料。
第三章??預售資金交存管理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工作要求,及時通過商品房網上簽約和合同備案系統完成合同網簽,打印交款通知書,協助購房人將房價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并及時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監管賬戶收取房價款。
購房人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款通知書等約定,將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房價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購房人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的,按揭銀行應當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信息,確認首付款已足額交存至監管賬戶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時間和金額將按揭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
第四章??預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約定和本辦法規定進行核實,由監管銀行撥付;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外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銀行直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提取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主管部門按照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主體結構三分之二、結構封頂、外立面完工、規劃驗收、竣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七個環節設置資金撥付節點。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應當按照撥付節點申請使用。
項目完成不動產手次登記前,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監管額度的百分之五。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時,應當根據申請款項相關用途提供相應資料:
(一)申請施工進度款的,應當提供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出具的資金使用計劃;
(二)申請購買建筑材料、設備的,應當提供購銷合同以及銷售單位、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出具的資金使用計劃;
(三)申請監理費用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以及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出具的資金使用計劃;
(四)申請撥付不可預見費用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監管機構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對符合使用條件的,通過監管系統向監管銀行傳送同意資金使用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不予下達資金使用通知,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反饋理由:
(一)實際用途、收款單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二)申請資金超出使用節點或者用款額度的;
(三)其他不符合使用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監管銀行應當依據監管機構發送的同意資金使用通知,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通知載明的相關單位。
監管銀行應當做好監管賬戶監控,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問題的,應當停止撥付,并立即告知監管機構,監管機構要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用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等額替換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
第二十一條??工程進度未達撥付節點,但房地產開發企業確需提前支取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經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核實情況并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合作銀行應當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監管賬戶的收支情況等相關信息匯總后,提供給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
第二十三條??在商品房項目完成不動產手次登記前,監管銀行不得擅自扣劃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對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進行凍結或者扣劃的,監管銀行應當向有關部門說明監管賬戶和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的性質,并及時向監管機構提供相關執行信息。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不動產手次登記后,應當向監管機構申請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監管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第五章??違規行為處理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協議約定暫停其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使用。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一)未按照規定將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手續的;
(四)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被集團公司抽調的。
第二十七條??對違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由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和《..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有關規定,歸集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市信用平臺推送,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未按照本規定及時將按揭貸款發放至監管賬戶、未及時撥付資金、擅自扣劃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由所屬合作銀行責令改正,追回款項;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監管銀行,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三方協議約定視情況暫停、取消其新增監管賬戶開戶權限,并將其違規違約行為以及處理情況通報金融監管部門和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根據主管部門處理結果及時在本行監管銀行名錄庫中對具體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分支機構予以注記或者刪除。
第二十九條??對在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經濟、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